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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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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17日公告發還本署如附件所示案件內扣押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17
  • 資料點閱次數:169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如附件所示案件內扣押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附表所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得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至本署贓物庫領取;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並經承辦檢察官核章後再至贓物庫領取(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扣押物屬於金錢者,應向本署提出申請書。

三、贓物庫地址: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868號,電話:(07)6131765  ,分機:3116

四、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五、本案承辦人:顏見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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