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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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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檢察官偵辦被告鄭○○等涉嫌教唆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9-10
  • 資料點閱次數:845

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8年9月10日
發稿人:王柏敦襄閱主任檢察官

本署檢察官偵辦被告鄭○○等涉嫌教唆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本署偵辦鄭○○等殺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鄭○○即被害婦人女兒涉犯教唆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其男友韓○○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均依法提起公訴,並均請法官從重量刑,以維法紀。

一、起訴之犯罪事實

      緣鄭○○與韓○○係男女朋友關係,2人自民國106年間透過朋友在網路上認識後,於107年間開始見面交往。因鄭○○父母管教甚嚴,不允許鄭○○交男朋友,且平時出門均由鄭○○之母王○○陪同出門,鄭○○、韓○○見面之機會不多,只能找空檔偷偷見面,平常2人均利用通訊軟體line頻繁聯絡,長久下來導致鄭○○對父母之管教感到厭煩。自108年7月10日22時22分許起,鄭○○與韓○○照例透過line聊天時,忽然表示「能不能改父母」、「換了以後就能約會了哦」,因鄭○○、韓○○2人均深信鬼神之說,對話中常以「乾爸」「乾媽」稱呼閻羅王或神明,2人討論到此話題時,韓○○曾建議叫「乾爸」、「乾媽」附身讓鄭○○之父母重病死亡等方式達成鄭○○之目的。鄭○○起初也同意,並於7月11日20時53分起表示「好,明天會用好嗎」、「我很希望明天醒來我爸媽就死了」。但鄭○○後來發現「乾爸」、「乾媽」之行動一直沒有成功,遂逐漸失去耐心,於7月12日5時43分起,鄭○○竟基於教唆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陸續向韓○○表示「老公成功嗎?」、「誰可以幫我」、「我看我們不用試婚紗了」等語,因韓○○平常即相當聽從鄭○○之要求,遂因而萌生起實際動手殺人之犯意,稱「殺手殺你爸爸媽媽,殺手再不行,我自己請(親)自出馬」、「老婆我那麼狠(恨)你媽媽爸爸,我當然敢殺」、「老婆我有很多方式可以殺你媽媽爸爸,用酒加打火機給燒了或拿刀殺」。7月12日7時43分,韓○○向鄭○○稱要出門買武器後,於同日8時許前往高雄市大社區中山路300號「全國五金行」購買水果刀1把,同日8時10分,韓○○並向鄭○○告知「老婆我直(只)能光芒(明)正大殺人了」表示已買好武器等語,但當天8時11分鄭○○要韓○○暫時先回去不要行動。嗣於7月12日22時15分,因韓○○殺意不堅,一度表示「老婆,閻羅王說你怎麼不直接離家出走比較快,不要理妳爸爸媽媽就好」,但鄭○○心生不滿,陸續稱「你不想幫我就算了」、「老公明天一定要讓爸媽死不然我們就分手」,韓○○因此再度堅定殺人犯意。嗣於翌日一早即7月13日6時46分起,鄭○○發現「乾爸」、「乾媽」還是沒有成功,遂再度承前教唆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對韓○○表示「我看我們不用試婚紗了」、「我希望等等就能結束一切」、「我爸開車能死嗎?」,韓○○則應允「老婆我等等有可能會用衝的直接多補幾刀在你媽媽身上讓你媽媽死,牽車的時候或停車的時候」、「老婆你媽停車時候我快速拿刀砍你媽媽的右手在(再)來脖子」、「老婆等等菜市場停車見殺你媽媽」,鄭○○亦表示「好的,但是我會怕畫面」、「車子藏好」。韓○○為遂行殺人犯行,並向鄭○○表示「老婆你等等讓我一條大斷(段)的路讓我衝殺你媽媽」,鄭○○隨即回覆「好的」而予以配合。因王○○早上均會騎機車載鄭○○前往菜市場,韓○○曾為見鄭○○一面而多次騎車尾隨,因此知悉王○○騎車之時間與路線,遂於7月13日7時57分許,攜帶前一日購買之水果刀,騎乘車號xxx-xxx普通重型機車,尾隨搭載鄭○○之王○○到位於高雄市大社區中山路462號之大社果菜市場後,到一旁之停車場埋伏等候。俟王○○與鄭○○買完菜,於同日8時15分許到該處停車場牽車之際,韓○○遂基於殺人之犯意,依先前之計畫,衝到王○○面前,持水果刀一刀刺進王○○之左頸部,造成王○○左上頸部單一穿刺傷,刺斷及刺穿左右頸動脈與左頸靜脈致大量出血,當場倒地不起,嗣經送往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急救,仍於同日9時12分不治死亡。韓○○行兇後將水果刀丟在現場,並騎上開機車將鄭○○載離。韓○○、鄭○○離開現場後,因一時不知如何逃逸,仍騎車返回韓○○住處。嗣經警組成專案小組,循線查知韓○○涉有重嫌,遂於同日13時許,在韓○○位於高雄市楠梓區後昌路546巷○弄○之○號住處,逕行拘提到案,並得其同意搜索該處,扣得OPPO黑色手機1支、犯案所穿黑色短褲1件、黑色外套1件、黑色安全帽1頂、犯案後所穿雨衣1件。嗣因韓○○於警詢時供稱係受鄭○○教唆,警再於當日19時40分許,持拘票拘提在仁武分局偵查隊配合調查之鄭○○,並扣得SAMSUNG手機1支及當天所穿之白色上衣1件。

二、被告所犯法條

  1. 核被告鄭○○所為,係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同法第29條第1項之教唆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至被告鄭○○雖有挑唆被告韓○○殺害其父,且被告韓○○亦因之萌生殺害其父之犯意,惟被告韓○○尚未對其父實施犯罪行為,基於共犯從屬性原則,此部分尚未構成犯罪。
  2. 核被告韓○○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扣案之水果刀1支為被告韓○○所有且供本件犯罪之用,請依法宣告沒收。
  3. 請審酌被告二人僅因一時感情問題,不思循正道溝通化解,反憤而行兇,為此逆倫犯行,惡性非輕等情,請從重量刑,以維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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