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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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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聲請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8
  • 資料點閱次數:1199
一、 律師聲請閱卷程序為何?歷時多久可進行閱卷?
  答: 對確定判決或對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遭駁回之案件,當事人有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時,得由律師向本署聲請閱卷,其聲請狀送進本署,經承辦股調卷逐層送核後,即由承辦股書記官通知律師定期前來閱卷,約1至2日之工作天即可完成。
二、 檢察官開立相驗死亡驗斷書(即死亡證明書),份數不敷使用時,如何處理?
  答: 檢察官相驗後所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如不敷使用,可利用網路線上申辦或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填寫相驗屍體證明書聲請表後即可辦理。網路線上申辦者,經承辦股審核無誤後,於10日內即將所需份數寄送死者家屬。如係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申辦者,僅需攜帶與死者關係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戶籍謄本),經服務中心審核後,隨即依所需份數,列印蓋有本署官防之相驗屍體證明書當場核發,即可視同正本使用。 
法務部網路線上申辦網址:https://eservice.moj.gov.tw/1131/1146/1924/
三、 申請被害人補償金要如何辦理?
  答: 可至各檢察署服務中心領取申請表格及申請法令須知,服務中心有專人為您解說。
犯罪被害補償金相關例稿
犯罪被害人保護
四、 我想聲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聲請改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聲請易科罰金、聲請暫緩執行、聲請分期繳納、聲請發還保證金、聲請發還贓證物等等,應到何處聲請?
  答: 可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我們有提供聲請表格。若不克前來聲請,可至本署網站下載各項聲請表,利用線上申辦之方式直接聲請,包括首長信箱、單一申辦窗口或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皆可,本署有專人每日辦理盡速答覆聲請人。
書狀範例下載
五、 請求解除「警示帳戶」,應向何機關申請?
  答: 「警示帳戶」係警方偵辦犯罪時,向金融機構提出警示之註記,是以案件判決確定後,原則上帳戶所有人可持判決書、結案證明文件(如罰金收據)逕向原通報單位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再由原通報單位函請金融機構為之即可。倘判決書、罰金收據遺失,亦可具狀向法院(地檢署)聲請補發之。
六、 想參訪地檢署,可以嗎?如何登記?
  答: 當然歡迎您的到來,我們將有專人帶領,惟參訪人數約20至70人最為洽當。您若欲參訪本機關,可於網路上提出申請或具函本署,再作安排。
參訪流程說明及申請書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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