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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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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之要件、程序、履行事項及法律效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0
  • 資料點閱次數:3301
一、 什麼叫緩起訴?
  答: 也就是暫緩起訴,被告所犯之罪原應依法提起公訴,惟檢察官依職權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並可依犯罪等情節指定附帶履行一定之事項。
二、 何種案件可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內,另犯他罪,是否會被撤銷緩起訴?
  答: 如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者,經檢察官參酌被告前科、犯後態度、公共利益之維護等情,即可為緩起訴處分。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被告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被告前所受之緩起訴處分,將被撤銷,再為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收受檢察官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仍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
三、 緩起訴處分的程序如何?
  答: 首先您會收到檢察官之緩起訴處分書,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經其審核並無不當者,即由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製作處分書,並將該案卷送回地方檢察署分緩字案送執行科檢察官執行,此時會製作一份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該通知書上即會告訴您應於何時、地履行應履行之事項,此時您即依該通知書所指示之事項履行之,不得怠慢,否則將被撤銷緩起訴,該案就會被送法院審理。 本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分書→本署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請您依通知書上所載之內容履行。
四、 緩起訴處分被告如何執行義務勞務處分與應遵守事項?
  答: 觀護人接獲檢察官指定處分內容後,會儘速通知緩起訴處分被告於指定時間先參加每月一場次的義務勞務說明會,地點於地檢署3樓地板教室。先瞭解身體狀況與特殊專長,適才適所地安排勞務機關,讓緩起訴被告先瞭解緩起訴相關規定以便履行檢察官處分命令,如有其他問題請洽觀護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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