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什麼叫緩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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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也就是暫緩起訴,被告所犯之罪原應依法提起公訴,惟檢察官依職權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並可依犯罪等情節指定附帶履行一定之事項。 |
二、 |
何種案件可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內,另犯他罪,是否會被撤銷緩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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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如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者,經檢察官參酌被告前科、犯後態度、公共利益之維護等情,即可為緩起訴處分。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被告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被告前所受之緩起訴處分,將被撤銷,再為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收受檢察官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仍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 |
三、 |
緩起訴處分的程序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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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首先您會收到檢察官之緩起訴處分書,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經其審核並無不當者,即由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製作處分書,並將該案卷送回地方檢察署分緩字案送執行科檢察官執行,此時會製作一份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該通知書上即會告訴您應於何時、地履行應履行之事項,此時您即依該通知書所指示之事項履行之,不得怠慢,否則將被撤銷緩起訴,該案就會被送法院審理。 本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分書→本署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請您依通知書上所載之內容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