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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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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起訴後,相關訴訟流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22
  • 資料點閱次數:15553
一、 案件被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其後續如何?
  答: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會將案卷送簡易庭,由簡易庭法官審理判決,被告對該簡易判決不服時,可於收受簡易判決書起20日內提起上訴。
二、 告訴乃論之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如欲撤回告訴,應如何處理?
  答: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會將案件移送簡易庭,依法簡易庭法官得不經傳喚開庭即可判決,此時如欲撤回告訴者,可電話向法院查詢承辦股,先告知承辦股書記官轉知承辦法官後,應盡速寄送撤回告訴狀予法院,避免法官為第一審判決後,即無從撤回告訴。
三、 收到地檢署起訴書、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如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答: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得於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故如第一審已言詞辯論終結,需待檢察官提起上訴(或告訴人、被害人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並將案件移送至二審後,始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四、 案件經起訴後,其流程為何?
  答: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署會將案卷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經審理後,法官依審理結果作判決書,此時被告或告訴人於收受判決書後,對該判決不服時,可於20日內提起上訴,案卷送二審審理,若於二審確定(未再上訴三審),案件將送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再由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將卷送本署執行,本署依判決內容通知受刑人至本署執行。
五、 什麼是認罪協商?
  答: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的內容包括:被告願意接受科刑及沒收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向被害人道歉;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取得當事人雙方同意,被告願意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來判決。這種判決除有特別規定以外,是不可以上訴的。且關於協商判決所定之賠償金,可逕行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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