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觀護制度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5
  • 資料點閱次數:5988

觀護制度(probation system)是以個別化處遇,對於犯罪行為人施以輔導監督,一方面協助犯罪行為人適應社會生活,進而達到教化及避免再犯之目的;一方面做為社會防衛機制,成為行為人重新投入社區的緩衝,是現今刑事政策犯罪預防重要的一環。

我國觀護制度採少年觀護及成年觀護雙軌制,地檢署設置觀護人室,執行成年觀護業務。主要負責保護管束及社區處遇工作之執行。保護管束輔導之對象為假釋中之受刑人,及緩刑中經法院判決交付保護管束之受刑人。社區處遇輔導的對象,則包括緩起訴處分之被告、附條件緩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受刑人。

保護管束執行的二個層面:

一、輔導方面:

運用專業及輔導技巧,建立信賴關係,確切了解個案情狀,擬定個別處遇計劃,連結各種社會資源,協助受保護管束人回歸社會。

二、監督方面:

定期訪視及約談受保護管束人,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隨時注意其生活狀況。如有違反規定即予糾正告誡,情形嚴重者,並報請撤銷假釋或聲請撤銷緩刑。

社區處遇執行上,主要在督促緩起訴及附條件緩刑受保護管束人,遵守或履行如接受法治教育、執行義務勞務、接受治療輔導等一定事項。易服社會勞動主要在命易服社會勞動人執行勞務 (請參閱緩起訴簡介及義務勞務簡介)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