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建築類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機制彙整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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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建築類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機制彙整表 填報日期:113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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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建築物(設施)種類 |
維護管理規定 |
關鍵維護項目(影響設施功能運作之指標項目) |
維護管理規定之內容摘述及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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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署辦公大樓 |
1 |
建築法第77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依「建築法77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委託專業單位辦理檢查,每2年1次。目前委託「長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依法辦理檢查簽證及申報。最近1次申報日期為:112年12月29日,並收到高雄市政府通知查核合格。 |
2 |
建築法第77-4條。 |
昇降設備 |
昇降設備: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每個月檢查維護共2次,檢查後如有相關機械零件等耗損或故障,會立即告知主管單位並做後續維修採購事宜。目前委託「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依法辦理檢查維護作業。最近1次保養維護日期為:113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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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器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管理規則。 |
高低壓配電設備 |
高低壓配電設備: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器技術人員管理規則」及維護契約規定,每年至少做1次停電檢驗。目前委託「佛廣大工程有限公司」派駐機電人員進行高低壓電力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及定期巡檢。最近1次完成用電設備停電檢驗日期為:112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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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污水處理設備 |
污水處理設備: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目前委託「源溢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設置並依合約內容每個月有2次保養維護及協助每年1次向環保局做廢(污)水水質檢測申報作業。最近1次廢(污)水檢測申報日期為:113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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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消防法第9條第2項。 |
消防設備 |
消防設備: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每年1次做1次檢查申報。目前委託「廣進防災興業有限公司」依契約內容定期檢視,對故障或耗損之設備進行維修或汰換,並依法協助做消防設備檢查申報。最近1次申報日期為:112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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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機電勞務承攬契約。 |
自來水塔 |
自來水塔:依契約規定每半年需清洗1次。目前委託「佛廣大工程有限公司」辦理。最近1次清洗日期為:112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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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空調設備維護保養契約。 |
空調設備保養維護 |
空調設備:冰水主機及冷卻水塔依空調設備維護保養契約內容每個月須辦理1次保養維護作業,若有故障應盡速修復。最近1次保養日期為:113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