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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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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建築類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機制彙整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19
  • 資料點閱次數:635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建築類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機制彙整表

項次

建築物

維護管理規定

關鍵維護項目
(
影響設施功能運作之指標項目)

維護管理規定之內容摘述(含項目、方式、頻率等,請分項描述)

1

辦公大樓

1.

建築法第77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依建築法77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委託專業單位辦理檢查,每21次。目前委託長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依法辦理檢查申報。

2.

建築法第77-4條規定。

 

2.

昇降設備。

2.

昇降設備: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每月檢查維護1次。目前委託永大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依法辦理檢查維護。

3.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

3.

高壓受電用電場所。

3.

高壓受電用電: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每六個月至少檢查一次,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一次。目前委託隆安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辦理設置及檢驗。

4.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4.

污水處理設備。

4.

污水處理設備: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目前委託源溢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設置並保養維護。

5.

消防法第9條第2項。

5.

消防設備。

5.

消防設備: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每年一次。目前委託隆安檢測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檢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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