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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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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22
  • 資料點閱次數:5904

◎ 「犯罪被害事件」是指因為他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而侵害某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其行為並涉有刑罰規定的事件。
◎主要保護服務對象
1.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
2.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

 .重傷的定義
1.刑法之重傷:依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指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或四肢、生殖器官之機能,以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2.全民健康保險法之重大傷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指犯罪被害人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提出申請,並取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

◎ 犯罪被害人及家屬之定義
「犯罪被害人」係指:指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
「家屬」係指:指前款犯罪被害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 本會常見之服務案件有:
 
Ø1.兇殺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Ø2.傷害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Ø3.對方涉有過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Ø4.對方涉有過失的職業災害或醫療糾紛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Ø5.其他對方涉有故意或過失犯罪行為致死或致重傷案件
 Ø6.違反意願的妨害性自主案件
 Ø7.家庭暴力被害案件
 Ø8.人口販運被害案件
 Ø9.兒童、少年被害案件,例如兒虐
※其他被害案件像是普通傷害、詐欺、竊盜強奪、背信、毀損、跟蹤騷擾、恐嚇威脅、性騷擾等,在法律上仍然有可以主張的權利,但是,不在犯保協會的服務範圍,您也可以透過其他資源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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