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0月27日公告發還本署如附件所示案件內扣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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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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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本署如附件所示案件內扣押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附表所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得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至本署贓物庫領取;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並經承辦檢察官核章後再至贓物庫領取(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扣押物屬於金錢者,應向本署提出申請書。
三、贓物庫地址: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868號,電話:(07)6131765 ,分機:3116 。
四、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五、本案承辦人:陳鍾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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