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檢察官偵辦賴姓市議員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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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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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8年7月12日
發稿人:王柏敦襄閱主任檢察官
本署檢察官偵辦賴姓市議員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說明
本署於日前接獲高雄市調查處提報情資指出,高雄市桃源區公所內部公務員,疑似有利用承辦工程等採購案件機會,向廠商索取賄賂情事。本署檢察長極為重視,旋即指定本署檢肅黑金專組劉俊良主任檢察官與高雄市調查處組成專案小組全力偵辦,於昨(11)日搜索桃源區公所及涉案廠商辦公室等處所,並同時通知市議員賴○○、桃源區公所技士吳○○、廠商陳○○等涉案嫌疑人及證人等21人到案說明。
經本署檢察官黃世勳、周韋志、鄭子薇、陳靜宜、賴帝安、楊翊妘、郭郡欣、陳俐吟、鍾葦怡、嚴維德、林世勛等人漏夜偵訊後發現,賴○○於擔任桃源區公所主任秘書期間,疑似有收受承作區公所工程等採購案廠商所交付之賄款等情事。吳○○於擔任工程等採購案驗收人員時,疑似有向廠商索取賄款之情事。陳○○則於承作工程時,疑似有未按圖施工並行賄公務員等情事。檢察官訊問後認為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重大,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違背法令圖利罪、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罪嫌重大、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2行賄罪、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違背法令圖利罪、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罪嫌重大,且三人均有湮滅證據及串證之虞,於今日清晨均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另諭知廠商蕭○○5萬元交保,廠商林○○限制住居,其餘涉案人員則均請回。
本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法官於今日13時30分召開羈押庭,本署公訴組主任檢察官謝肇晶、檢察官駱思翰、鍾葦怡親自出庭論告賴○○等人犯罪事實及羈押理由後,賴○○經法官裁定羈押禁見,吳○○2萬元交保,陳○○5萬元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