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通譯倫理規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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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通譯倫理規範
- 為落實聾啞及不通曉國語人士訴訟權益之保障,確保傳譯 品質,特訂定本規範。
- 本規範所稱通譯,指檢察機關現職通譯、特約通譯及其他 經檢察官選任執行通譯職務之人。
- 通譯應依法令及本規範公正誠實執行傳譯職務。
- 通譯應謹言慎行,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 行為。
- 通譯執行職務應中立、客觀及公正,不得因性別、種族、 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 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 通譯執行職務時,應忠實傳譯被告、告訴人、告發人、證 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陳 述內容,不得匿、飾、增、減。如發現誤譯,應即主動告知檢察官,並協助更正。
- 通譯就傳譯案件所涉之法律、訴訟程序、專業知識或其他 陳述用語不明瞭時,應主動告知檢察官協助釐清。
- 通譯就傳譯案件如有法定應自行迴避事由,應自行迴避, 不得執行職務。
- 通譯就傳譯案件如有拒絕傳譯原因、利益衝突或其他可能 遭質疑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主動告知檢察官。
- 通譯執行職務時,不得就案情提供任何法律意見或陳述個 人意見。
- 通譯不得接受請託關說或收受不正利益,並應避免與傳 譯案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有案件外之接觸。
- 通譯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秘密、個人隱私或 非公開訊息。
- 通譯應善用教育訓練課程,保持並充實職務所需智識及 傳譯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