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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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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常見之問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8
  • 資料點閱次數:1098
一、 訴訟當事人受傳喚之地址變更時如何處理?
  答: 得以電話通知承辦股書記官或以書面載明變更後之地址寄送承辦股知悉。
二、 接到檢察官傳喚通知,受傳喚當日因故無法按時到庭時,如何處理?
  答: 得以電話先向承辦股書記官說明轉達予檢察官知悉,事後再以書面載明無法到庭之理由,並附具相關證明寄送承辦股檢察官,如所請理由正當,檢察官將再擇期傳喚。
三、 被檢察署通緝時,怎麼辦?
  答: 可自動到各地檢署報到,即可依法撤銷通緝,並可取得歸案證明。
四、 收到證人傳票時,可以不到庭嗎?
  答:  
    1. 證人是對審判或檢察機關陳述自己過去觀察事實的第3人,因證人多親自見聞事實真相,其是否到庭據實陳述,對偵審正確與否,有很大的影響。因此,一般國民都有當證人的義務。
    2. 所謂當證人的義務,包括:
      (1) 到場的義務:證人收到法院或檢察署的傳喚而無正當理由(如重病不能行動、天災地變、交通中斷)時,有到場作證的義務。原則上不能由他人或僅提出書面報告代替(此乃直接審理主義及言詞審理主義之原則),違反此義務依法可對之科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可以將證人強制拘提到場,也可以連續處罰。
      (2) 陳述的義務:證人有就他曾經見聞的事實據實陳述的義務。如有違反,可以科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不過,有些人和訴訟當事人間有較近的親屬關係或身分特殊,不便作證,證人可拒絕證言。例如證人為被告的配偶、家屬、或證人就其職業上(如醫師、律師)等所知悉有關他人應守密的事項而受訊問時之情形。至於是否可以拒絕證言,應由法官或檢察官判斷,非可由證人隨意自行決定。
五、 如何辦理具保責付?
  答:  
    1. 被告經准予具保,由法警室開具繳款通知書,由親友持向本署1樓大廳「出納室」繳費,憑收據辦理釋放手續。
    2. 辦理具保手續:
      (1) 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2) 用電話、書面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3. 具保之方式:
      (1) 現金保:
        具保人攜帶身分證。
        由被告或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
        免具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下班時間由本署指定人員代為收受,於次日解繳國庫。
      (2) 人保:
        由本署轄區內殷實(有正當職業或相當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保證書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並提出財產證明。
    4. 責付之方法:
      (1) 受責付人除得為被告之輔佐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外,以居住本署轄區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之人為限。
      (2) 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書、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5. 具保人辦妥保證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立即將被告釋放。
    6. 理具保、責付及查保、對保等手續,均不收任何費用。
    7. 辦理期限:隨到隨辦
六、 有不瞭解的法律問題,如何詢問?
  答: 可至各大學法律服務社,各地律師公會平民法律扶助有專人解說,或可至各地方法院為民服務中心(處)、各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洽詢。
七、 何謂修復式司法?
  答: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對因犯罪行為受到最直接影響的人們,即加害人、被害人、他們的家屬、甚至社區的成員或代表,提供各式各樣對話與解決問題之機會,讓加害人認知其犯行的影響,而對自身行為直接負責,並修復被害人之情感創傷及填補實質損害。相對於以刑罰為中心的現行刑事司法制度,修復式司法關注的重點不在懲罰或報復,而是國家如何在犯罪發生之後,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並賦予「司法」一種新的意涵,即在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與復原中伸張正義。

前已有逾20個國家運用修復式司法,且依國情發展不同的模式,如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Victim Offender Mediation)、家庭協商會議(Family Group Conferencing)、和平圈(Peace Making Circle,或稱量刑圈,Sentencing Circle)、社區修復委員會(Community Restorative Boards),其中,以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簡稱VOM,其不同於我國現行調解制度)之運用最為廣泛。

而根據2002年聯合國經濟與社會委員會草擬「刑事案件中使用修復式司法方案之基本原則」(Basic principles on the use of restorative justice programmes in criminal matters, ECOSOC Res. 2000/14, U.N. Doc. E/2000/INF/2/Add.2 at 35 (2000))指出,以修復式司法處理犯罪,可達成提高當事人對犯罪處理結果的滿意度、降低再犯率以及減少社會對立及恐懼等效益。

法務部為逐步推動修復式司法、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體系,於987月已核定「法務部推動修復式正義─建構對話機制、修復犯罪傷害計畫」,並在暫不修法之前提下,規劃推動以「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 VOM」為主要模式之修復式司法方案,初期擇定5~7處本部所屬檢察機關辦理試行方案,實施成果並將作為日後建構本土化修復式司法執行模式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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