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犯罪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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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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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被害事件」是指因為他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而侵害某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其行為並涉有刑罰規定的事件。
◎ 「犯罪被害人」係指:
(一)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1.父母、配偶及子女。
2.祖父母。
3.孫子女。
4.兄弟姊妹。
(二)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本人。(重傷需達刑法第10條第4項之規定)
§刑法第10條第4項
1.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4.毀敗或嚴重減損 一肢以上之機能。
5.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三) 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本人
(四)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列為保護對象之被害人:法務部依社會現狀和民眾實際需要指示犯保協會擴大保護範圍及於家暴、兒虐、外籍配偶、外勞、人口販運被害人,以落實政府照顧和保護弱勢的施政理念。
◎ 本會常見之服務案件有:
Ø 1.對方有肇事責任的車禍事件→過失致重傷害或過失致死。
Ø 2.當事人因他人的毆打或其他傷害行為導致重傷或死亡→重傷害罪或傷害致死
Ø 3.殺人、縱火導致他人死亡、海盜殺人案、勒索撕票→殺人罪
Ø 4.雇主有業務過失的職災事件→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或致死。
Ø 5.性侵害事件。
※ 一般刑事案件之詐欺、背信、普通傷害、毀損、竊盜等不屬於本會保護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