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檢署查獲盜採砂石集團承租河川公地掩飾不法盜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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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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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7年12月28日
發稿人:王柏敦襄閱主任檢察官
橋頭地檢署查獲盜採砂石集團承租河川公地掩飾不法盜採行為
本署指揮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二大隊第二中隊、高屏溪流域管委會稽查大隊查緝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河川地盜採砂石傾倒廢棄污泥案件,檢警利用數位科技長期跟蹤蒐證,破獲假藉承租河川公地盜採鄰近之河川公地及國有土地砂石,再以違反區域計畫法需恢復原狀為由,外運盜採之砂石,並傾倒、回填廢汙泥。
緣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稽查大隊於巡防時,發現位於高雄市杉林區旗山溪一處河川公地旁之私有土地,有不尋常之挖土機、砂石車出入,即由稽查大隊查緝小組及保七二大二中組成專案小組展開調查,發現該處河川公地有疑似遭盜採砂石情事。經本署國土環保犯罪專組主任檢察官徐弘儒、檢察官楊翊妘指揮上述單位偵辦,發現不法業者先在河川公地附近購買私有土地,載運砂石堆放在私有地上,再以種植作物為名義,向河川局承租河川公地,取得整地之名目,並僱用挖土機在河川公地向下挖掘、篩選砂石,將河川公地及國有地砂石篩選後,堆放到鄰近之私有土地上,伺機外運,以此方式掩飾違法盜採河川公地及鄰近國有地砂石之行為。經專案小組展開跟監及數位蒐證,確認不法業者將河川公地砂石出售、外運給買主,而挖掘砂石後之坑洞,並遭回填水溝汙泥廢棄物後,認時機成熟,於本月26日上午,分別針對本案主嫌及相關挖土機司機、在場共犯、載運司機等人員進行搜索、拘提及通知到案。經本署檢察官漏夜訊問,認為楊姓主嫌涉犯刑法竊盜等罪嫌重大,經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其餘李姓、鬆姓主嫌及載運廢棄物之林姓司機,分別以10萬元、5萬元至8萬元不等之金額交保候傳。經專案小組初步調查結果,現場盜挖面積約有3730平方公尺,已遭盜用之砂石約有805公噸,不排除所得不法利益高達數百萬元。
河川係全民永續發展之資產,河川公地、國有地砂石均為國家資源,惟可觀的砂石利益,引來不法集團自河川地違法採取大量砂石,一輛輛砂石車、挖土機進入河川地挖掘土地盜採砂石,進而污染水源,亦影響河道之水文、自然流向,淤塞、侵蝕河岸及河道,於颱風及河汛期間,易導致溪水暴漲,危及下游居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河川砂石利益本歸政府及全民享有,其公益價值,非以砂石單價所能計算,本署對於此類盜採砂石,破壞河川公地之犯行,必定嚴辦到底,以維護國土自然環境及生態完整。
(圖片說明:專案小組以數位科技行動蒐證)
(圖片說明:專案小組於蒐證期間擺放消波塊阻撓主嫌外運砂石)
(圖片說明:主嫌操作怪手挖掘、篩選土石)
(圖片說明:主嫌利用怪手、砂石車外運土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