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檢新聞稿--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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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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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7年12月27日
發稿人:王柏敦襄閱主任檢察官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本署檢察官於選前偵辦高雄市第3屆議員選舉第14選舉區賴姓市議員、高雄市第2屆山地原住民區代表選舉桃源區第1選舉區吳姓代表、高雄市第3屆里長選舉高雄市美濃區東門里羅姓里長、田寮區田寮里連姓里長等4名候選人賄選案,認為均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罪嫌重大,因上述候選人於107年11月30日,分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本署即指派劉俊良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組成專責小組,於今(27)日上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規定,自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一併對上述4名當選人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以捍衛選舉公平性並端正選舉風氣。
一、 高雄市第14選舉區賴姓市議員現金賄選案:
檢察官鍾葦怡查獲高雄市第3屆議員選舉第14選舉區賴姓候選人,夥同其競選總部高姓總幹事,先於107年10月底至11月初,由交付新台幣4,000元紅包予選區內有投票權之江姓選民;又於107年11月20日,交付3,000元現金予具有投票權高姓選民,以此方式行賄買票。
二、 高雄市桃源區吳姓山地原住民區代表現金賄選案:
檢察官黃世勳查獲高雄市第2屆山地原住民區代表選舉桃源區第1選舉區吳姓候選人及其配偶,於107年10月底至11月初,以每票3,000元之代價,各交付3,000元及1萬8,000元予選區內有投票權之杜姓及江姓選民,並請託轉交予同戶具有投票權之其他家人,以此方式行賄買票。
三、 高雄市美濃區東門里羅姓里長饋贈高粱酒賄選案:
檢察官李奇哲查獲高雄市第3屆里長選舉美濃區東門里羅姓里長候選人,於107年8月至11月間某日,饋贈高粱酒1瓶予選區內有投票權之曾姓鄰長而行賄買票,經檢警於同年11月9日執行搜索並查扣該高粱酒1瓶。
四、 高雄市田寮里連姓里長現金賄選案:
檢察官嚴維德查獲高雄市第3屆里長選舉田寮區田寮里連姓里長候選人,於107年11月11日至17日間,夥同其施姓樁腳以每票2,000元之代價,交付6,000元現金予選區內有投票權之施姓選民,並請託轉交予同戶具有投票權之其他家人,檢察官偵查後認為其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等罪嫌重大,於107年12月10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