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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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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檢署指揮警、調、憲、林一舉查獲山老鼠集團,並搗破毒窟,查扣大批珍貴木材,主嫌3人聲押獲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0
  • 資料點閱次數:1799

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7年8月2日
發稿人:徐弘儒主任檢察官

橋頭地檢署指揮警、調、憲、林一舉查獲山老鼠集團

並搗破毒窟,查扣大批珍貴木材,主嫌3人聲押獲准


      橋頭地檢署國土環保犯罪專組偵辦山老鼠集團盜伐牛樟、肖楠等珍貴木材一案,經承辦檢察官楊翊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八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協請刑事警察大隊、少年警察隊、旗山分局、高雄憲兵隊支援,另協同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於107年7月31日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合計動員檢、警、調、憲、林務等單位100餘名人力,搜索犯嫌住所30處,並查扣大批珍貴牛樟、肖楠、櫸木、紅檜(材積合計7.125立方公尺,市價約120萬元)、製成藝品34件(市價約100萬元)、手槍1支、子彈14顆及盜伐木材之鏈鋸、車輛等工具,同時傳訊集團嫌犯14人、吸毒藥腳16人到案,以釐清案情。
      經檢察官楊翊妘、陳俐吟、蔡潔婷、林濬程、鄭子薇訊問後,認被告潘○國(男、51年次)、潘○益(男、52年次)、潘○維(男、88年次)、邱○萩(男、62年次)、邱○鍔(男、66年次)、劉○逢(男、68年次)、吳○忠(男、66年次)、潘○誌(男、71年次)等8名主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森林法第50條第1項之竊取、收受森林主產物、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4、6款之結夥2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於保安林地竊取森林主產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手槍、子彈、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同法第277條之傷害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逃亡、湮滅證據、串證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其中潘○國、潘○益、邱○萩經法院裁准羈押,其餘犯嫌至院方改口坦承犯行,法院認無羈押之必要,裁定交保候傳。
      近期屏東林區管理處發現在高雄市六龜區、桃源區、旗山區國有林班地,有數起山老鼠集團成員出沒,盜伐、竊取牛樟、肖楠等珍貴木材之情事,本署獲悉後立即透過「大高雄地區環境暨國土保護聯繫平台」啟動相關機制,研判應非單一偶發事件,決定向上溯源揪出幕後集團,遂成立專案小組深入查辦。歷經數月縝密蒐證,發覺該集團成員長期在山區盜伐牛樟等珍貴林木,銷贓地點遍及南部縣市,專案小組事前多次深入偏遠山區會勘,因山老鼠集團成員生性狡猾、多疑,熟悉山區地形,增加警方查緝的困難,經專案小組長期在各處林班地與山老鼠聚集地區蒐證及監控,日夜埋伏,備極艱辛,始能順利掌握本案相關現場證據。
      經查,以潘○國、潘○益、邱○萩為首的盜伐集團,除提供住處讓毒品人口群聚施用毒品,誘使他們吸毒成癮外,另指使集團成員至山區盜伐珍貴林木或盜取牛樟菇等森林主、副產物,以高價轉售牟利。該山老鼠集團組織分工細膩,若發現有珍貴樹種,即會在山區架設簡易工寮,使用鏈鋸、車輛等工具,鋸下樹瘤或木頭裁切,利用搬運工將林木以車輛運送下山,銷贓後可加工製造成木製藝品,或逕用於牛樟菇培養之樹材以牟取暴利。專案小組掌握確切證據,見時機成熟,於107年7月31日日上午發動搜索及拘提,起獲大批牛樟等珍貴木材。於拘捕過程中,還發生嫌犯為躲避攔查,企圖衝撞偵防車失敗落網,並查扣1支已上膛之手槍、14顆子彈,過程驚險萬分,終能一舉瓦解南部山區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山老鼠集團,查扣牛樟、櫸木、紅檜、肖楠等贓物,材積合計7.125立方公尺,初估市價達220萬餘元。全案將持續追查集團內其他共犯、下游銷贓管道及槍枝、毒品之來源,以維護山林資產,並維持轄區治安。

 

(圖片說明:查扣之肖楠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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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說明:查扣大批裁切平整之珍貴樹木角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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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說明:查扣之製成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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