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橋頭地檢署發揮「大高雄地區環境暨國土保護聯繫平台」功能,會同環保單位並指揮警、調,同步搜索獲12處遭非法棄置廢棄物場所,廢棄物逾4千公噸,並查扣14輛大貨車及曳引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0
  • 資料點閱次數:1486

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7年3月23日
發稿人:徐弘儒主任檢察官

橋頭地檢署發揮「大高雄地區環境暨國土保護聯繫平台」功能,會同環保單位並指揮警、調

同步搜索獲12處遭非法棄置廢棄物場所,廢棄物逾4千公噸,並查扣14輛大貨車及曳引車


      橋頭地檢署國土環保犯罪專組主任檢察官徐弘儒、檢察官楊翊妘偵辦高雄市多處閒置廠房、土地遭棄置大量廢棄物一案,經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及本署檢察事務官,協同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3月21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並協請高雄憲兵隊、保七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第二中隊、第三大隊支援,合計動員檢、警、調、憲、環保等單位共230餘名人力,搜索犯嫌住所11處、傾倒廢棄物之司機及所屬業者之辦公處所27處,並同步至查獲之廢棄物堆置地點共12處進行現場稽查,確認所堆置為廢電線電纜、電子五金、塑膠混和物、泡棉、塑膠粒、木材、磚塊、混凝土、石棉板、橡膠、污泥、一般垃圾、爐渣及不明粉末等大量之一般及有害事業廢棄物,並查扣載運廢棄物之大貨車、曳引車14輛,同時傳訊集團主嫌9人、涉案司機33人、所屬公司負責人5人到案,以釐清案情。
      經檢察官楊翊紜、黃世勳、劉淑慧、陳靜宜、賴帝安、陳志銘、駱思翰、鍾葦怡、陳俐吟、林濬程訊問後,認其中呂姓(男、66年次)、郭姓(男、77年次)、邱姓(男、55年次)、黃姓(男、65年次)、許姓(男、86年次)、楊姓(男、74年次)、馬姓(男、79年次)等7名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4款罪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經法院認羈押原因而無羈押必要,分別裁定新台幣60萬元、40萬元、25萬元、20萬元及10萬元不等交保;傾倒廢棄物之司機及所屬公司負責人共24人分別則經檢察官諭令以新臺幣1萬元至1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
      近期數起民眾報案供稱所出租之土地或廠房遭人棄置大量廢棄物,本署獲悉後立即透過「大高雄地區環境暨國土保護聯繫平台」啟動相關機制,研判上述犯罪手法多為雷同,應非單一偶發事件,決定向上溯源揪出幕後集團,遂成立專案小組深入查辦。經追查發現,不法集團係以「先租後棄」方式進行環保犯罪,即渠等為賺取清除處理費用,先僱用人頭向不知情地主承租土地或廠房,再指派大貨車或曳引車司機非法收受廢棄物,利用無人發現之際,載運至承租之廠房、土地,並由現場人員操作機具進行堆高棄置,以利大量堆放堆滿倉庫、土地,待出租人發現,承租人早已失去聯絡。犯罪地點遍及大社區、燕巢區、大樹區、仁武區、鳥松區、大寮區等處,目前所棄置12個處所之廢棄物數量初估合計有4,622公噸,清除費用將高達3,279萬6,800元。又此部分應歸為犯罪者之不法利得,本署爰依刑法新制追徵犯罪所得,並且將追查廢棄物的來源究係何人或業者委託不法棄置。
      此類犯罪,不僅被害人自身家園遭人破壞求助無門,更造成環境生態嚴重污染,戕害居民健康,且因被害人無力清除,為避免污染擴大又由環保機關先代為清除,而形成他人犯罪爛賬卻由全民埋單之不公平現象。從而,本署仍將持續與高市府環保局密切合作,藉由行政稽查、刑事偵查交互配合模式,共同打擊國土環保犯罪。在此也呼籲,地主出租前應確認承租用途,出租後要多加巡視,一般民眾若發現周遭環境疑似有棄置廢棄物之情事,亦請勇於向檢、警、調、環保單位檢舉,全民共同維護美麗家園,確保環境永續發展。

 

(圖片說明:廢棄物堆滿整間倉庫)

1070323廢棄物集團1

(圖片說明:倉庫內堆置之廢棄物經檢視為爐渣)

1070323廢棄物集團2

(圖片說明:大量廢棄物堆置土地之空拍照)

1070323廢棄物集團3

(圖片說明:查扣載運廢棄物之大貨車、曳引車14輛)

1070323廢棄物集團4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