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偵辦馬防部少將副指揮官謝○康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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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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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7年2月14日
發稿人:徐弘儒主任檢察官
本署偵辦馬防部少將副指揮官謝○康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說明
本署偵辦前上校辛○生、民眾楊○庭及馬防部少將副指揮官謝○康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將被告辛○生及楊○庭以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定、同法第5條之1第1項為大陸地區公務機關(情治單位)發展組織罪提起公訴。至被告謝○康部分則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經查,被告辛○生於96年8月16日起擔任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上校參謀長,於97年11月15日以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上校參謀長退伍,被告楊○庭則為其民間友人。被告辛○生經由友人介紹後,利用於96年9月間前往韓國、97年7月間前往印尼峇里島等地旅遊機會,與大陸地區情治單位人士見面,並接受旅遊招待後,竟基於為大陸地區公務機關(情治單位)發展組織之犯意,應大陸地區情治單位人士之要求,於98年4 月間主動邀約軍中舊屬謝○康(時任空軍防空砲兵第953旅上校旅長)於98年7月間共同出國至泰國普吉島旅遊。被告楊○庭則在99年7月間,受大陸地區情治單位人士之指示,以免費招待參觀大陸上海市之世界博覽會名義,安排被告辛○生及被告謝○康家人(謝○康因具有現役軍人身分未能成行)前往上海市參觀世博,除由大陸地區情治單位招待食宿並各項旅遊費用外,並贈送大陸地區貴州茅台酒及吉祥世博紀念套章等禮品。99年8月間,被告楊○庭、辛○生再邀約被告謝○康(時任國防大學戰爭學院正規班上校學員)及家人於99年8月間出國至馬來西亞旅遊,接受大陸地區情治單位人士招待,並致贈不詳禮品。
本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辛○生依大陸地區情治單位人士指示引介被告謝○康,以便拉攏吸收,被告謝○康又數次與大陸地區情治單位人士接觸,故認定被告辛○生及楊○庭,係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 條之1、第5條之1第1項罪嫌重大,提起公訴。另被告謝○康及家人,雖有多次本件接受總政人員招待之行為,然查無被告謝○康有為大陸地區情治單位拉攏吸收其他成員,故為不起訴處分。其身為國軍高階將領不知避嫌,違反忠誠義務,仍與家人數次免費接受招待出國旅遊並收受禮品,涉有行政違失部分,應由該管服務機關調查並追究行政責任,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