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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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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檢檢察官指揮調警共同偵辦某派出所前所長不法詐財案件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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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6年11月23日
發稿人:徐弘儒主任檢察官

橋檢檢察官指揮調警共同偵辦某派出所前所長不法詐財案件說明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於今年7月間接獲情資,發現該分局○○派出所前所長徐○○疑涉嫌有不法情事,隨即展開自清行動進行調查後函請本署偵辦。本署受理後經縝密蒐證,見時機成熟,於昨(22)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督察組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徐○○之辦公處所、住處執行搜索。被告徐○○到案後經承辦檢察官陳俊宏訊問,認其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向法院聲請經裁定羈押禁見。
      經查,被告擔任○○派出所所長期間,明知警務人員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辦理勸募需基於公益目的,原則係接受外界主動捐贈,例外始能發起勸募,且募得財物均需開立收據、函報備查及依指定之用途使用,於104年間,以購買警用機車、派出所備勤室添購電視機等名義,向轄區民眾募得新臺幣5萬元及價值1萬0,900元之歌林牌液晶電視1台,惟被告取得上開財物後,未依指定用途購買警用機車及使用電視機,而將募得款項、電視機留供私用。迄106年7月間,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及旗山分局主動內部調查後,始將募得款項回捐予捐款人,並遭調離非主管職務改任旗山分局警員。
      公務員廉潔自持,謹守法紀本為職務上應盡之本職,本件員警涉案,雖屬私人風紀單一個人行為,仍藉此呼籲公務員切勿因一時私慾,貪圖利益而觸犯刑罰,行為人除面對司法制裁或行政懲處外,並損及機關及公務員整體之清廉形象,妨害人民對政府之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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