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檢署偵辦王黃○○幫助高雄市仁武區某工廠負責人自殺,詐領鉅額保險金一案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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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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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6年4月13日
發稿人:李門騫主任檢察官
橋頭地檢署偵辦王黃○○幫助高雄市仁武區某工廠負責人自殺,詐領鉅額保險金一案
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橋頭地檢署於105年11月27日獲報高雄市仁武區灣內里某工廠發生血案,經本署檢察官劉淑慧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成立專案小組積極偵辦,於106年4月7日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死者王姓負責人之妻王黃○○涉犯刑法第275條第1項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嫌,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經查,王黃○○與王姓死者(均45年次)為夫妻,同住高雄市仁武區住處。死者承租高雄市仁武區1處廠房經營鐵工廠,為家中主要經濟來源,然鐵工廠收入不定,卻需負擔家庭每月高達約新臺幣(下同)10萬餘元之龐大開銷,經濟窘迫而背負壓力。死者因長年罹患下背脊椎炎、右肩滑液囊炎等疾病,使得工作行動不便;且死者於83年至105年間,陸續投保人壽險、意外險,保險金額合計1200萬元,死者遂萌生自殺獲領鉅額保險金之念頭。105年11月25日,死者將此意告知王黃○○,王黃○○不思尋求解決之道,竟與死者共同謀劃作案過程,議定於同年11月27日上午8時許,在鐵工廠內,由王黃○○幫助死者自殺,並假造遭他殺身亡,藉此獲取人壽保險金140萬元、意外保險金1060萬元。當日上午,死者服用王黃○○所提供含有Estazolam成分之鎮靜安眠用藥「悠樂丁」(Eurodin)錠6顆後,兩人先後合力將工廠內桌、椅、電視機、電風扇等物翻倒,並將啤酒、保力達酒、高梁酒酒瓶、食物、筷子散落一地,假造有兩位以上之人前來飲酒,因與死者產生紛爭,而打翻現場物品之假象。嗣假造現場完畢後,由死者以身體左側貼地之姿勢側臥在地上,持木柄菜刀1把準備自殺,其因猶豫、畏懼疼痛,先以右手持舉菜刀,在其右後上頸部位切割,造成18處之表淺性試探切割傷。接著,死者又持舉菜刀,在其右後頭枕部、右後頭頂之部位砍傷20處,造成大量出血。再由王黃○○持事先準備之塑膠繩,將死者雙腳綑綁併攏、雙手綑綁在藤椅兩側扶手,藉此假造死者被他人綑綁、推倒,並持刀殺害之假象。嗣死者服用之「悠樂丁」錠產生藥效,進入睡眠狀態,王黃○○始離開現場,死者終因大量出血,造成低血容性休克而死亡。
檢察官獲報後,旋於當日進行屍體相驗、解剖,並立即指揮專案小組積極蒐證、密集訊問相關人士,查得死者生前有鉅額投保,並調閱鐵工廠及其住處附近監視器畫面,經抽絲剝繭,發現王黃○○涉有重嫌,於同年12月19日將其拘提到案,訊問後聲請法院羈押裁准。檢察官審酌王黃○○與死者為夫妻,家庭生活消費支出均由死者負擔,死者有經濟壓力且身體不適於工作,王黃○○不思共謀解決之道或互為扶持,於死者有意尋死,未予阻止,反而提供幫助使之自殺。除與死者共同假造為他殺之犯罪現場,於本案偵查過程中,猶謊稱死者喝酒會與人發生衝突、先前僱用之臨時工有前科、曾有臨時工向死者借錢等情,企圖誤導為臨時工犯案之他殺案件,以利獲取鉅額意外險保險金,可見其無悔意,建請對王黃○○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