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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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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檢署查獲上、中、下游分工細密之網路賣淫集團,主嫌2人經法院裁定准予羈押禁見,查扣百萬名車2輛及重型機車4輛等不法所得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0-30
  • 資料點閱次數:1575

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6年4月10日
發稿人:李門騫主任檢察官

橋頭地檢署查獲上、中、下游分工細密之網路賣淫集團主嫌2人經法院裁定准予羈押禁見
查扣百萬名車2輛及重型機車4輛等不法所得

 

      橋頭地檢署婦幼保護專組主任檢察官陳永章、檢察官鄭子薇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組成專案小組,偵辦網路應召集團一案,經持續縝密蒐證,掌握網路應召站、機房確切位置後,見時機成熟,專案小組於106年4月5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高雄市鼓山區某大樓、高雄市三民區某大樓套房、臺中地區等多處執行搜索,當場在高雄市三民區某大樓套房內查獲賣淫集團機房,共計逮捕集團成員7人,並查扣休旅車、跑車各1輛、重型機車4輛、不動產數筆、銀行帳戶、聯絡用手機30餘支及桌上型電腦主機10部等物。
      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陳姓男子(48歲)、蔡姓女子(33歲)、劉姓女子(28歲)、楊姓女子(25歲)、婁姓女子(26歲)、徐姓女子(27歲)、邱姓男子(36歲)等7人均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媒介性交易、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2項圖利媒介未成年人性交易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其中陳姓男子、蔡姓女子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院裁定該2人准予羈押禁見,其餘人由檢察官分別諭知交保新臺幣(下同)3萬元。
      經查,本案係本署檢察官鄭子薇於104年12月間,承辦一起媒介性交易案件,經抽絲剝繭、縝密蒐證,發現背後有不法賣淫集團。該集團運作模式區分為「攬客」、「代調公司」、「網路應召站」、「實體應召站」(賣淫集團)、「賣淫小姐」、「外送司機」。由招攬嫖客之第一層(攬客)於取得嫖客需求及性交易地點後,「攬客」(仲介)將前述資訊告知「代調公司」,由「代調公司」負責從「網路應召站」尋找從事性交易之「賣淫小姐」,於尋找到符合嫖客條件之「賣淫小姐」後,「實體應召站」(賣淫集團)再指定「司機」接送「小姐」前往完成性交易。該集團自102年間起,由陳姓男子、蔡姓女子為首,並招募劉姓女子等多人加入,利用陳姓男子所有位在高雄市三民區之大樓套房設立機房,集團成員在上開機房內,透過手機電話,接受來電嫖客詢問,即聯繫陳姓男子、蔡姓女子,由渠等接洽實體應召站指派應召女子在約定地點碰面進行性交易,營運規模擴及全國。
      本署為落實刑法沒收新制「無人能因犯罪獲利」之司法正義,徹底剝奪犯罪不法利得。經詳細清查陳姓男子、蔡姓女子名下帳戶、疑似以犯罪所得購置之動產、不動產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扣押財產,經法院裁定准許,陸續查扣陳姓主嫌名下3家銀行帳戶(帳戶餘額合計約百餘萬元)、BMW X6系列休旅車、X4系列雙門跑車各1輛、哈雷型、印地安型大型重型機車共4輛(以上車輛價值合計近千萬),另查扣不動產土地2筆、建物4筆(以上房地價值合計近2500萬元),並諭知在機房內工作之劉姓女子等人主動繳回參與該集團期間之不法所得共計30萬餘元。至於該集團是否尚有共犯等其他不法情事,專案小組進一步擴大偵辦清查中。

(照片說明:查扣之BMW X6系列休旅車)

網路賣淫集團
(照片說明:查扣之BMW X4系列雙門跑車)

網路賣淫集團
(照片說明:查扣之哈雷型、印地安型大型重型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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